案例:
職工伍某與單位約定的下班時間為下午5:30,前不久,男友約伍某下班后繞道到男友單位會合,然后一起去吃飯。
晚飯后8:30左右,伍某回家途中被高某駕車撞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高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某也已賠償全部損失。
當伍某以系下班途中遭受傷害,要求公司給予工傷待遇時卻被拒絕,社會保險部門也駁回了伍某的工傷認定申請,法院同樣認為伍某不構成工傷。這是為什么?
評述:
法律人士解析,伍某的情形確實不構成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即表面看來,伍某在下班之后,因高某的全部責任導致傷害,完全可以在高某賠償之后再要求公司給予工傷待遇。但問題在于伍某的情形因不屬于“上下班途中”而不構成工傷。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已將“上下班途中”界定為“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
這里的正常是指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至少必須與工作有關。而伍某受傷是在下班3個小時以后,屬于非正常下班時間;繞道去男友單位,則不符合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線;與男友一起吃飯,純屬私人行為,完全與工作無關。
伍某的錯誤在于曲解了“上下班途中”,認為只要是下班,無論什么時間、經(jīng)過什么路線、干了什么事回家都能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