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應當包括:
?。ㄒ唬┌踩a教育和培訓制度;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ㄈ┚哂休^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ㄋ模┪kU作業(yè)管理制度;
?。ㄎ澹﹦趧臃雷o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踩a獎勵和懲罰制度;
?。ㄆ撸┥a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ò耍┢渌U习踩a的規(guī)章制度。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單位實行提取安全費用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或者安全費用,應當專項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ㄒ唬┌踩夹g措施工程建設;
(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和維護;
?。ㄈ┌踩a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ㄎ澹┢渌U习踩a的事項。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yè)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情況進行記錄,并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保存。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ǘ┌踩a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ㄈ徫话踩僮骷寄?;
?。ㄋ模┌踩O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ㄎ澹┥a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yè)人員每年接受的在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新招用的從業(yè)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換崗的,離崗6個月以上的,以及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均不得少于4學時。
法律、法規(guī)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