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34號
《山東省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管理規(guī)定》已經2001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代) 張高麗
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山東省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省防雷減災管理工作。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防雷減災管理工作。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電力企業(yè)在省氣象主管機構授權范圍內負責高壓電力設施的防雷減災工作,并接受各級防雷減災機構的技術指導。
建設、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天氣監(jiān)測、預警系統(tǒng)建設,提高雷電災害預警、預防服務能力。
第六條 下列場所或設施應當安裝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連接導體等防雷裝置:
?。ㄒ唬┙ㄖ锓览自O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ǘ┦汀⒒さ纫兹家妆镔Y的生產、貯存場所;
?。ㄈ╇娏υO施、電氣裝置;
?。ㄋ模┯嬎銠C信息系統(tǒng)、通訊系統(tǒng)、廣播電視系統(tǒng);
?。ㄎ澹┢渌自馐芾讚舻脑O施和場所。
第七條 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業(yè)務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參加專業(yè)技術培訓,經考核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
第八條 涉及防雷的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由縣以上防雷減災機構參與審查,并對防雷設計提出意見。
防雷工程設計圖紙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fā)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第九條 防雷減災機構應當對防雷裝置的安裝情況進行監(jiān)督,參與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并對防雷工程的驗收情況提出意見。防雷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
第十一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必須經省氣象主管機構進行資質認證,執(zhí)行國家防雷技術規(guī)范,并保證防雷裝置檢測報告的真實性。
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條件和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條件,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制定。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向防雷減災機構申報檢測,防雷減災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檢測。檢測合格的,應當頒發(fā)合格證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并進行復檢。
第十三條 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和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的調查、統(tǒng)計與鑒定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統(tǒng)計與鑒定工作。
因雷電災害引起的火災事故由有關部門負責調查。
第十五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應當及時向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報告,并協(xié)助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未取得相應檢測資質或者超出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業(yè)務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敯惭b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拒絕接受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雷電災害事故,致使人員傷亡或者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防雷減災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