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關于“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具體明確定義是什么?是“等內”寫明的范圍還是“等外”拓展至《消防法》上位法等其它法律法規(guī)?
許可實施機關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規(guī)定制定的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要求,并結合當?shù)貙嶋H和具體情況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