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質量安全負首要責任。建設單位建立健全質量安全責任保證體系,對項目建設中的質量安全風險進行過程控制;
⑵建設單位應科學確定并嚴格執(zhí)行合理的工程建設工期,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⑶建設單位應單獨列支并及時足額支付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監(jiān)理費、檢測費等保證質量安全的專項經費;
⑷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i+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⑸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⑹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qū)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