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范圍
1.1目的
為使電梯保護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狀態(tài),防止由電梯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發(fā)生。
1.2范圍
1.2.1適合于電梯按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向國家規(guī)定的電梯安全主管部門申請電梯安全定期檢驗。
1.2.2也適合于按單位內部設備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要求進行的定期檢查的報檢工作。
2、職責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向有關部門報告電梯定期檢驗工作。
3、定期報檢制度
3.1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3.2電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啟用,或發(fā)生重大的設備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或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如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
后也應由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向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3.3電梯經較長時間停用,但尚未超過一年時間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可向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申請內部安全檢驗,認為有必要的可向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檢驗機構申請安全檢驗。
3.4申請電梯安全技術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zhí)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由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電梯管理檔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