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686條規(guī)定“礦井應當根據需要在避災路線上設置自救器補給站。補給站應當有清晰、醒目的標識”,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設置目的:為了防止因避災路線過長,在自救器有效防護時間內不能安全撤離災區(qū),同時在礦井壓風管路砸壞等特殊情況下作為緊急避險應急設施。
二、設置標準:現配備的自救器主要有2種:ZH30型自救器,額定防護時間30min ,ZYX45型自救器,額定防護時間45min 。采區(qū)補給站使用ZH30型自救器,每采區(qū)設置一組自救器補給站,每組數量不少于30臺,井底車場避險硐室使用ZYX45型自救器,每組數量不少于20臺。
三、補給站內的自救器應與礦井現使用的自救器型號一致。
四、自救器補給站不能取代壓風自救裝置,自救器補給站由通風區(qū)進行管理和維護,并明確各個自救器補給站管理責任人。
五、補給站內的自救器應當定期檢查或維護, 及時更換過期或損壞的自救器。
六、自救器補給站設置統一的標識牌板, 記錄補給站位置、自救器型號、數量、及下一處補給站的位置。
七、井下所有職工必須愛護自救器,非緊急情況下不得使用,嚴禁隨意打開自救器。
八、發(fā)現人為故意損壞補給站自救器的行為,按礦“嚴重三違”處理,并按進購價格進行賠償,情況惡劣者解除勞動合同。
九、各單位職工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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