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鍋爐用水必須符合鍋爐水質標準。
2、 水處理工作人員,必須持有有關部門簽發(fā)的鍋爐水處理工操作證。
3、 水處理工應按規(guī)定對給水、補水進行取樣化驗,對氯根和溶解固體物的比值應定期復驗和調整,采用鍋內投藥水處理的應保證投藥的均勻性并根據水源水質變化調整加藥量。
4、 如因設備故障或水質惡化等原應,不能保證鍋爐用水質量時,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申請暫停鍋爐運行,待提出解決辦法或采取有效補救措施后再將鍋爐投入運行。
5、 及時檢查鍋爐給水情況,并根據爐水變化,確定鍋爐排污,保證鍋爐在無垢或薄垢條件下運行。
6、 努力學習業(yè)務知識,按時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