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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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湛鐵路MZZQ-1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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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項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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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涵路基石方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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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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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業(y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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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內容:
爆破工程安全規(guī)程交底
1. 分包爆破工程的施工企業(yè)應取得“爆破施工企業(yè)資質證書”,從事爆破施工的隊伍,應設有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段(班)長,安全員,爆破員,爆破器材保管員,以上人員資質證書由合同單位在開工前報項目部和架子隊兩級安全管理機構。
2. 從事爆破施工時,必須要有持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在現場負責指導施工。爆破作業(yè),必須由經過考核合格的爆破員擔任,嚴格禁止無證非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yè)。
3. 爆破工作領導人,應由從事過3年以上爆破工作,熟悉爆破事故預防、分析和處理的并持有安全作業(yè)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其主要職責是監(jiān)督爆破作業(yè)人員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組織安全培訓和安全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4.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并指導實施。
5. 爆破員其主要職責是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guī)程》和安全操作細則,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guī)定進行爆破作業(yè),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fā)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和處理,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6. 爆破器材保管員其主要職責是負責驗收、保管、發(fā)放和統(tǒng)計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備的記錄,對無爆破員安全作業(yè)證和領取手續(xù)不完備的人員,不得發(fā)放爆破器材。
7. 爆破工程設計方案,應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準開工。爆破前爆破施工單位應對爆區(qū)周圍自然條件和環(huán)境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環(huán)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制定施工安全與施工現場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上報項目部。
8. 使用爆破器材的施工單位,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茂名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方準使用。
9.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爆炸物品單位的主管領導人負責。
10. 儲存、運輸、使用爆破器材的單位,設立專用爆破器材倉庫、儲存室時,必須憑縣、市以上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及設計圖紙和專職保管人員登記表,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許可。經審查,符合條例規(guī)定的,發(fā)給《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方準儲存。
11. 使用爆破器材的單位,臨時存放爆破器材時,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并報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臨時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鄉(xiāng)人民政府備案。
12. 爆破設計方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后,施工單位應分別在施工前和起爆前7日向爆破區(qū)附近單位和居民發(fā)布爆破通告,通告方式及內容應包括:
(1)工程項目名稱、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協(xié)作單位、工程負責人等;
(2)爆破地點、每次爆破起爆時間、安全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各種信號及其意義以及發(fā)出信號的方式、時間、安全措施等有關注意事項。
(3)爆破通告除以書面形式通知當地有關部門、周圍單位和居民外,還應以布告形式進行張貼。
(4)鄰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進行交通管制時,應預先申請并至少提前3天由交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發(fā)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5)在鄰近通航水域進行爆破施工時,應在3天以前通知港航監(jiān)督部門。
13. 起爆器材的加工,應在專用的房間或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不準在爆破器材存放間、住宅和爆破作業(yè)地點加工,加工好的起爆管與信號管應分開存放,信號管應制作標記。
14. 電爆網絡不準使用裸露導線,起爆網絡的聯(lián)結,應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裝藥完畢,無關人員全部撤至安全地點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進行。
15. 裝藥填塞期間,裝藥警戒范圍由爆破工作領導人確定,警戒區(qū)邊界設置明顯警戒標志并派出崗哨,禁止與爆破作業(yè)無關的人員進入現場。警戒區(qū)內禁止煙火,起爆前30min,進入爆破危險區(qū)域內的所有通道必須派專人警戒。負責警戒的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
16. 搬運爆破器材,應有專人在現場監(jiān)督,輕拿輕放,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不準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或木箱內,爆破裝藥現場不準使用明火,作業(yè)人員禁止穿戴易引起靜電的衣服,事先關閉手機、對講機等通訊設備。在作業(yè)現場使用電壓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從帶有電雷管的起爆藥包或起爆體進入裝藥警戒區(qū)開始,裝藥警戒區(qū)內應停電,可采用絕緣手電筒照明。
17. 人工炮孔及藥壺、蛇穴裝藥,應使用木質或竹制炮棍,裝藥發(fā)生卡塞時,若在雷管和起爆藥包放入以前,可以用非金屬長桿處理,若在雷管和起爆藥包放入以不準用任何工具沖擊、擠壓。裝藥過程中不準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中的導爆管、導爆索和電雷管腳線。
18. 進行爆破作業(yè)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guī)程。要有專人負責指揮;在危險區(qū)的邊界,設置警戒崗哨、標志和必要的圍擋;爆破警戒范圍由設計確定。對爆體應采取必要的減振、覆蓋防護措施。
19. 預警信號發(fā)出后,爆破警戒范圍開始清場工作,起爆信號應在確認人員、設備等全部撤離爆破警戒區(qū)至安全地點后,所有警戒人員到崗到位,才準爆破信號發(fā)出,爆破后,必須經過5分鐘以上的安全等待時間,檢查人員才能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fā)出解除警戒爆破信號。在此之間,警戒崗哨不得撤離,人員不準進入爆破警戒范圍內。
20. 檢查人員發(fā)現盲炮或其他險情,應及時上報和處理,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無關人員不準接近。發(fā)現殘余爆破器材應集中銷毀。
21. 進行大型爆破作業(yè),或在城鎮(zhèn)與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風景名勝區(qū)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進行控制爆破技術作業(yè),施工單位必須事先將爆破作業(yè)方案,報縣、市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并征得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同意,方準爆破作業(yè)。
22. 使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擁有爆破器材單位的爆破工作領導人負責,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必須經班組長或現場負責人批準,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剩余的要當天退回。
23. 工地臨時性爆破器材庫應設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危石危脅的偏僻地方,只準存放當天當班作業(yè)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體不準和炸藥存放在一起,應設有獨立的雷管庫房,有持證保管員專職看管,距存放點周邊50m范圍內嚴禁煙火,庫內應設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24. 爆破作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放炮:
(1)巖體有冒頂或邊坡塌落危險的;
(2)作業(yè)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3)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溫度異?;蛴杏克kU的;
(4)危及建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的;
(5)危險區(qū)邊界未設警戒的;
(6)光線不足或無照明的或照明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
(7)大霧天、黃昏和夜晚進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
(8)雷雨天或狂風暴雨天;
(9)工作人員穿化纖衣服的。
(10)爆破會造成堤壩漏水,河床嚴重阻塞、泉水變遷的:
25. 爆破作業(y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及《爆破安全規(guī)程》相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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