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鏤銑機 結構安全
發(fā)布單位: 不詳
起草單位: 信陽木工機械廠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木工鏤銑機的結構安全要求。包括機身、工作臺與主軸的結構以及安全防護裝置等。
本標準適用于木工鏤銑機。
2 引用標準
GB 12557 木工機床 結構安全通則
GB 699 優(yōu)質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
3 一般要求
木工鏤銑機的結構安全除應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GB 12577的要求。
4 床身、工作臺與主軸
4.1 床身
4.1.1 床身應牢固并且容易安裝其他零部件。
4.1.2 在機床上安裝允許使用的直徑最大、刃部最長的刀具并以最高轉速進行空運轉時,床身不應產生明顯的振動。
4.2 工作臺
4.2.1 工作臺應能可靠地在任意位置上固定,并且在意外情況下不產生傾斜或升降。
4.2.2 工作臺應能可靠地安裝仿形銷軸與導向板。
4.3 主軸
4.3.1 主軸的材料應使用GB 699中規(guī)定的45鋼或不低于其機械性能的材料。
4.3.2 主軸不應產生意外升降。
4.3.3 主軸應做動平衡試驗,平衡精度等級為G4。
4.3.4 主軸軸承必須采用強制潤滑系統(tǒng),并能觀察潤滑過程或有潤滑報警裝置。
5 安全防護裝置
5.1 應設置刀具防護裝置,其結構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刀具的防護裝置應能罩住切削刃除切削工件必需部分以外的1/2以上(操作者一側)的圓周表面;
b. 應能按工件厚度進行調節(jié),并固定可靠、操作簡便;
c. 應有足夠的剛度以防止彎曲、扭曲變形;
d. 必須能保護操作者和靠近機床的人不會因切屑飛出而受到傷害;
e. 應采用透明材料制造。
5.2 主軸、帶輪、傳動帶等外露的回轉零部件應設置防護罩,并標明旋轉方向。
6 操縱機構
6.1 控制開關應操作簡便,并且不應有因接觸、振動等原因而產生誤動作。
6.2 控制開關應設置在操作者不離開其位置就能進行操作的地方。
6.3 機床必須設有急停操縱機構。
6.4 腳踏裝置應能防止因意外接觸而產生誤動作。
6.5 工作臺操縱手輪離地高度應為0.5~1.0m,操縱力應小于或等于60N。
7 裝夾和制動的要求
7.1 彈簧卡頭應能可靠地夾持刀具,應用GB 699中規(guī)定的65Mn或不低于其機械性能的其他材料制造。
7.2 卡頭鎖緊螺母應能防止松脫,其形狀必須能避免在旋轉時將操作者衣服卷入。
7.3 機床上必須設有安裝、調整刀具時能固定主軸的裝置。
7.4 機床上必須設有切斷動力后使主軸立即停止轉動的可靠的制動裝置,制動持續(xù)時間不得超過10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