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停車場(庫)的交通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停車場(庫)設置標準,其停車車位數(shù)、出入口位置、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應當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停車場(庫)建設竣工后,停車車位數(shù)、出入口位置、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設置,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核同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驗收;經(jīng)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社會停車場(庫)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庫)應當向社會車輛開放。
第五十二條改變停車場(庫)使用性質(zhì)的,應當經(jīng)市規(guī)劃、建設等管理部門批準和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按占用的車位數(shù)補建或者繳納占用車位數(shù)的建設差額費的百分之一百三十。
停車場(庫)建設差額費由市建設管理部門收取,專項用于社會停車場(庫)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權(quán)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實施強制牽引:
(一)違章停放的;
(二)發(fā)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駛的;
(三)發(fā)生故障不能行駛,影響道路暢通的。
第七章 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五十四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lǐng)導下實施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實施交通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和獎懲辦法;
(二)指導、監(jiān)督各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
(三)組織交通安全競賽、評比活動;
(四)開展其他形式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五十五條單位應當明確專人負責交通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制度,落實交通安全責任目標和防范措施;
(二)組織學習交通安全知識;
(三)組織開展車輛安全檢查,保障車輛安全性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五十六條單位應當開展職工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以交通安全知識為內(nèi)容,開展交通安全專題教育活動。
第五十七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教育等部門和工會、婦聯(lián)、共青團等群眾團體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交通安全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