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廣東核電、蓄能電站配套的五十萬伏輸變電工程是我省重點基礎工程。為保證工程建設用地的需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規(guī)及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工程用地屬永久性用地,國家對被征地單位或個人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工程建設所占土地屬國家所有,使用權屬電力部門。
第三條 征地拆遷手續(xù)可由電力部門辦理,也可由沿線市、縣國土局統(tǒng)一包干辦理。建設單位應與地人民政府簽訂用地補償協(xié)議。沿線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管理工作,以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國發(fā)〔1987〕84號文《電力建設保護條例》,線路中線兩側各二十六米內的房屋及其建筑物原則上應拆除,線路導線下的植物距離導線小于八米的要砍伐。其拆除及砍伐的具體數量,由電力部門會同國土部門在現場視其位置、高度確定。今后新建房屋及其建筑物應在線路中線五十米外。
第五條 工程用地補償標準:
(一)水田按不超過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六倍予以補償;
(二)旱地、菜地、魚塘、藕塘、果園按其不超過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予以補償; (三)幼果(未結果)園地可按其長勢與鄰近果園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補償;
(四)未計稅的開荒地按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補償;
(五)使用林地(指經濟林和用材林)按被使用地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十倍補償;
(六)其它土地在不超過當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百分之五十額度內補償。
第六條 補償主產品前三年年產量的資料用當地縣以上統(tǒng)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tǒng)計年報的前三年年產量的平均數為準。主產品的計算單價采用國家規(guī)定價和市場價的綜合平均價,國家沒有規(guī)定價格的產品參照當地常年市場平均價格。
副產品按其主產品年產值的一定比例計算:花生藤、稻草按其主產品年產值的百分之二十計算;蔬菜、蓮藕和其他作物的副產品按其主產品年產值的百分之十計算;有價值的副產品不予補償。
第七條 青苗補償費,農作物按一造產值補償。沒有農作物的不予補償。開始協(xié)商補償或政府有關部門已發(fā)出通知后搶種的作物不予補償。
第八條 青苗補償標準:
(一)水田青苗:一類每畝四百元,二類每畝三百元,三類每畝二百元;
(二)菜地青苗:一類每畝三百五十元,二類每畝二百五十元,三類每畝一百五十元;
(三)旱地青苗:一類每畝三百元,二類每畝二百元;
(四)甘蔗:每年每畝八百元;
(五)魚塘:一類每畝一千元,二類每畝七百元,三類每畝四百元;
(六)茶樹:葉蓋直徑二米以上的每棵三十元,葉蓋直徑不足二米的每棵二十元,葉蓋直徑不足一米的每棵十元;
(七)香蕉:不足五棵的每墩五十元,不足十棵的每墩一百元,十棵以上的每墩一百二十元;
(八)木瓜:有果產,大棵二十五元,小棵十元,無果產,每棵五至十元;
(九)菠蘿:有果產的每棵二元,無果產的另議;
(十)竹林:毛竹每株三元五角,最多按每畝八百株賠償。大竹每墩三十株以上的七十元,每墩二十至二十九株的五十元,每墩十至十九株的三十元,每墩不足十株的二十元,小竹每墩二十株以上的二十元,每墩十至十九株的十元,不足十株的每墩五元;
(十一)松、雜樹:樹高五米以上每棵六元,三至五米每棵四元,不足三米每棵一至三元。密度最多按每畝松樹一百一十棵、雜樹二百棵賠償;
(十二)杉樹:按每畝二百棵以內賠償。十米以上每棵二十二元,不足十米的每棵十二元,不足五米的每棵九元,不足三米的每棵五元,不足一米的每棵二元。
第九條 零星果樹補償標準:
(一)荔枝:優(yōu)良品種(糯米糍、桂味)有果產,大棵四千元至五千元,中棵二千五百元至三千元,小棵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無果產,樹高一米以上每棵三百元,不足一米的每棵一百五十元。一般品種(米枝、黑葉等)有果產,大棵二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中棵二千元至二千五百元,小棵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無果產,樹高一米以上每棵二百元,不足一米每棵一百元。
(二)龍眼、沙梨、柿子、柚子:有果產,大棵六百元,中棵四百五十元,小棵三百元;無果產,樹高二米以上一百元,不足二米的五十元。
(三)黃皮、柑、桔、橙、批杷:有果產,大棵二百五十元,中棵一百八十無,小棵一百元;無果產,三十至七十元。
(四)桃、李、梅、番石榴:有果產,大棵一百元,小棵五十元;無果產,大棵三十元,小棵二十元。
上述果樹砍伐后,如果電力部門需要長期使用土地,則再按上述相應的補償標準增補百分之五十。
第十條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根據房屋的不同結構、新舊程度和設施予以補償:
(一)土墻瓦頂房屋,檐市三米以內的,每平方米補償一百二十元,檐高三米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加十厘米,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以一百二十元為基數增加百分之三;
(二)磚墻瓦頂房屋,檐高三米以內的,每平方米補償二百元,檐高三米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高十厘米,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以二百元為基數增加百分之三;
(三)鋼筋水泥結構(含框架結構)的房屋,樓層高三米以內的,每平方米補償二百五十元;樓層高三米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高十厘米,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以二百五十元為基數增加百分之十。房屋的地面或墻壁有其他特殊裝飾的(階磚、瓷磚、馬賽克等),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補償費;
(四)陽臺、外走廊,按同一房屋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計算補償;
(五)室內照明線路及水管均已包括在房屋本身補償標準內,不得另計補償費用,如無水電設施的房屋,可扣減其百分之一以內的補償費;
(六)土墳每穴補償三十至四十五元;一般磚砌或磚砌或水泥結構的墳墓每穴補償一百至二百元;下葬兩年以內的,按上述標準增加一倍補償費;骨壇每個補償十五至二十元。個別特殊的墳墓,可給予適當增加補償。
第十一條 在協(xié)商征地拆遷方案后搶建的房屋、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石揚補償標準:
(一)未經批準,私自開采的石場不予補償;
(二)經批準,正在開采的石場,需全部或部分停止生產的,按停止部分當年的年產量計算補償停產損失,其他設施費用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三條 本工程建設中需要采石取土(沙)而需征用或臨時使用的土地,按國家和省的有關土地及礦產資源管理的規(guī)定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本辦法只適用于核電、蓄能配套五十萬伏輸變電工程建設用地的補償。工程沿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應以任何借口妨礙工程的進行。違者,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