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2004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令第18號公布):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是指非煤礦礦山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及其監(jiān)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1、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評價,其初步設計應當按照規(guī)定編制安全專篇。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行業(yè)技術規(guī)范。
3、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chǎn)或者使用前,應當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4、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5、非煤礦礦山建設單位應當與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安全評價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6、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對公共安全影響的定性、定量評價;預防和控制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評價;可能造成職業(yè)危害的評價;安全對策措施、安全設施設計原則;預評價結論;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7、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安全設施符合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規(guī)程規(guī)定以及設計文件的評價;安全設施在生產(chǎn)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評價;職業(yè)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評價;建設項目的整體安全性評價;存在的安全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建議;安全驗收評價結論;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