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先生有朋友在大使館工作,他得知到人事派遣機構辦個手續(xù)就可以到大使館上班,便與一家勞務公司達成派遣協(xié)議,不料該勞務公司根本不具備向大使館派遣雇工的資格,當蘇先生受工傷后又不承認與他存在勞動關系,致使蘇先生數(shù)萬元醫(yī)藥費無處報銷。幸虧得到了司法機構的援助,蘇先生終于在4月20日拿到了5.3萬元工傷賠償款。
勞務公司收錢不負責涉嫌侵權
去年5月,蘇先生為到中東某國駐華大使館工作,特意找了一家勞務公司辦理相關手續(xù)。在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協(xié)議的情況下,該公司僅憑口頭介紹就把蘇先生安排到了使館工作。今年3月,蘇先生在上班途中被汽車撞傷,住院治療花了4萬多元。
因使館否認蘇先生系其正式雇請人員,象征性地支付一些費用后不再管他。蘇先生不得不與勞務公司洽談賠償事宜,可是公司拒絕賠償。
從相關資料看:大使館每月將蘇先生的勞動報酬付給該勞務公司,該公司扣除部分所謂中介服務費后,再把剩下的錢支付給蘇先生作為工資。
蘇先生認為,他就是該公司的派譴員工,與公司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但是,勞務公司不這樣認為。
使館用工需專門機構派遣
蘇先生想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但這樣做時間長、程序復雜,于是便找到司法所介入調(diào)解。調(diào)解員陳女士了解全部案情后說:“蘇先生的一系列做法表明:他一開始就接受了該勞務公司派遣和管理,并從該公司領取工資,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因此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勞務公司辯稱:勞務公司與蘇先生的關系充其量只算是中介服務合同關系,毫無勞動關系可言。
對此,陳女士表示質(zhì)疑。首先,該勞務公司的業(yè)務范圍只有勞務派遣,而無中介服務一項,故其只能與蘇先生建立勞務派遣關系,其以中介服務費的名義從蘇先生的勞動報酬中扣取費用是非法的。
再者,《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包括外國駐華代表機構。使館屬外國駐華代表機構,其聘用中國雇員,應由專門的外交人員服務機構派遣。而該勞務公司無權向大使館派遣員工,其與蘇先生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經(jīng)辨法析理,勞務公司最終認同了陳女士的主張。經(jīng)協(xié)商,該公司同意參照工傷賠償標準,向蘇先生支付醫(yī)療期工資、工傷津貼、勞動能力鑒定費等費用。
派遣非中介 不得扣職工薪水
本案中,認定蘇先生是否屬于勞務派遣人員是定案的關鍵。陳女士說:所謂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其與勞務中介的根本區(qū)別在于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而勞務中介組織主要是向企業(yè)和勞動者提供勞務信息服務,并收取一定的勞務中介費用,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通常,在勞動者未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可認定與用工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但是,在勞動者工資由職介機構發(fā)放且勞動者對此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如果該職介機構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務派遣口頭或書面協(xié)議,且職介機構亦有勞務派遣業(yè)務資格的,可確認為勞務派遣,認定勞動者與職介機構形成勞動關系。
本案提醒勞務派遣中的勞動者,要注意勞務派遣機構的資質(zhì)。若其無資質(zhì)而派遣,該派遣行為是無效的,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也無效。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