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竟合問題上,筆者認為可以做如下理解:其一,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diào)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如果雇傭關系中的雇員遭受人身損害時,雇員有權向雇主或者第三人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無工傷保險賠付請求權。其二,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對用人單位僅享有工傷保險賠付請求權;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對于雇主采用“工傷保險取代侵權損害賠償模式”,對于第三人采用“補充模式”。具體來說,因雇主行為造成工傷的,工傷職工只能申請工傷保險賠付,不得向雇主提出民事賠償;因第三人行為造成傷害,并認定為工傷的,在申請工傷賠付的同時可以依法請求民事賠償。
????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竟合的問題,關系到工傷當事人所獲賠償?shù)亩嗌伲苯佑绊懝毠ぜ捌浼彝コ蓡T的生活水平。其處理不僅與工傷當事人的切實利益息息相關,同時還必須考慮我國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企業(yè)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是一個涉及社會穩(wěn)定、經(jīng)濟發(fā)展的大問題,因此實踐中必須認真對待、慎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