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散裝水泥生產(chǎn)、儲存、運輸、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保證裝卸、運輸、儲存、使用設施、設備符合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防止粉塵污染。
第十七條 散裝水泥專用車和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因施工需要進入城市市區(qū)道路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及時辦理車輛通行車續(xù)。
第十八條 散裝水泥專用車和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應當符合安全運行條件,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容器密封、不得灑漏。卸載時,不得影響車輛、行人通行。
第十九條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并協(xié)同當?shù)厝嗣裾|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加強對散裝水泥質量、計量的監(jiān)督和抽查。
第二十條 水泥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袋裝水泥和水泥用戶使用袋裝水泥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guī)定,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專用票據(jù)。
第二十一條 水泥生產(chǎn)企業(yè)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每半年繳納一次,分別于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繳清。
水泥用戶按規(guī)定預交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結清。市、州、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每半年繳納一次,按實收專項資金總額的5%在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別上解到上一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除省人民政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征免征。
第二十三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顚S谩S糜冢?/p>
?。ㄒ唬┥⒀b水泥設施建設、設備購置及維修;
?。ǘ┥⒀b水泥建設項目貸款的貼息;
?。ㄈ┥⒀b水泥的科研與新技術開發(fā)、推廣;
(四)代征業(yè)務費開支;
(五)與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本條第(一)、(二)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按期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從本辦法規(guī)定的截止日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1‰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