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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shù):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關于頒布實施《內河避碰規(guī)則》的通知

發(fā) 文 號:(79)交港字57號
發(fā)布單位:(79)交港字57號

交通部關于頒布實施《內河避碰規(guī)則》的通知
(79)交港字57號
為整頓水上秩序,保證航行安全,促進內河水運事業(yè)的發(fā)展,特制定全國統(tǒng)一的《內河避碰規(guī)則》,現(xiàn)予以公布。并決定自1979年7月1日零時起開始執(zhí)行。茲通如下:
一、各級交通、航運部門和有船單位,應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質量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干部和船員有關安全生產和社會主義法制的教育,嚴格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船舶航行要經過檢驗和丈量;駕駛、輪機人員要經過考試,并領有合格證書;出航要辦理簽證,夜間航行必須顯示航行燈號,嚴禁無*證駕船,嚴禁超載、超額違章航行。
二、各級港航監(jiān)督和航政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各有船單位,認真宣傳貫徹《內河避碰規(guī)則》。各級交通航運部門和有船單位接到通知后,除大力開展宣傳外,首先要認真組織干部和船員學習駕駛操作技術業(yè)務和《內河避碰規(guī)則》,盡快提高駕駛技術水平,熟悉和掌握規(guī)則,防止事故的發(fā)生。
三、各單位要對所屬船舶的號燈、號型、號笛、號鐘等進行一次檢查,如發(fā)現(xiàn)不符合要求的,要在1979年7月1日前按規(guī)定配備齊全。
四、各專業(yè)學校及培訓班,在培養(yǎng)內河駕駛人員時,應將《內河避碰規(guī)則》列為主要課程。
五、各省、市、自治區(qū),可按《內河避碰規(guī)則》的原則,結合本地區(qū)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guī)定。
六、自1979年7月1日起,《長江避碰規(guī)則》廢止。
1979年2月1日
內河避碰規(guī)則
第一章 總則
為了加強我國內河交通管理,維護船舶航行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水運事業(yè)的發(fā)展,實現(xiàn)交通的運輸現(xiàn)代化,特制定《內河避碰規(guī)則》(以下簡稱本規(guī)則)。
第一條 適用范圍
(一)凡在國內江河、湖泊及水庫航行和停泊的一切船舶和竹、木排都應當遵守本規(guī)則。
(二)各省、市、自治區(qū)以及港口,可以根據(jù)本地區(qū)特殊情況制定補充規(guī)定,但應盡可能符合本規(guī)則的要求。
(三)國境河流和與它相通的河流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條 定義
(一)船舶--包括各種船艇和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但不包括竹、木排。
(二)機動船--指用機器推動的船舶。
(三)帆船--指任何駛帆的船舶,包括裝有推進器而不在使用的。
(四)非自航船--指本身沒有動力推動的船舶。
(五)拖輪--指從事拖帶或頂推的任何機動船。
(六)船隊--指由拖輪和被拖、頂?shù)拇?,竹、木排,以及其它物體編成的整體。
(七)工程船--指從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的船舶。
(八)在航--指船舶,竹、木排不在錨泊、系靠或擱淺。
(九)船舶長度--指船舶的總長度。
(十)船隊長度--指整個船隊的總長度。
(十一)航道--指由航標標示的或按國家規(guī)定的等級河流中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十二)航路--指船舶根據(jù)河流的客觀規(guī)律,在航道中所選擇的航行路線。
(十三)干、支流交匯水域--凡不與本河同出一源而流入本河的河流稱支流(小河),本河稱干流(大河)。這兩條河流的匯合處稱干、支流交匯水域。它不包括同河源的叉河口。
(十四)順航道--指順著航道的方向,包括順著直航道和彎曲航道。
(十五)橫越船--指橫向跨越航道的或橫越順航道行駛船的船首方向的船舶。
(十六)對駛相遇--指順航道往來航行的兩船相遇的情況。它包括對遇或接近對遇,互從左舷或右舷相遇或在彎曲航道相遇,但不包括兩橫越船相遇。
(十七)橫越交叉相遇--指在江河地區(qū),兩橫越船的航向相互交叉,包括同流向和
不同流向的。
(十八)追越--指一船從他船正橫后大于22.5度的方向趕上并超過他船的全過程。
(十九)能見度不良--指由于霧瘴、下雪、暴風雨等影響而使能見度受到限制的情況。
(二十)感潮河段--指受潮影響的河段。這個河段的界限,由各地根據(jù)具體情況劃定公布。
(二十一)平流地區(qū)--指運河及水網(wǎng)地帶水流較平緩的地區(qū)。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讓
機動船航行
第三條 避讓行動
(一)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認真了望,謹慎操作,隨時注意周圍環(huán)境和來船動態(tài),當對來船動態(tài)不明產生懷疑,或聲號不統(tǒng)一時,如果條件許可,應當立即減速、停車,必要時可倒車,防止碰撞。
(二)采取的任何防止碰撞行動,應當明確、有效、及早進行,并要運用良好駕駛技術。在避讓過程中,被讓路船要注意讓路船舶的行動,并應按當時情況采取行動協(xié)助避讓。
(三)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兩船已逼近或已處于緊迫局面時,任何一船都應當果斷地采取一切避讓行動,挽救危局。
(四)兩船對駛相遇,順流船(下行船)應當在相距一公里以上處,謹慎考慮當時環(huán)境和航道條件,及早鳴放會船聲號;逆流船(上行船)聽到聲號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立即回答相應的會船場號,并采取避讓行動會過。雙方聲號統(tǒng)一后,不得改變。在鳴放會船聲號的同時,還應當配合使用紅、綠閃光燈或號旗:鳴放聲號一短聲時,夜間連續(xù)顯示紅閃光,白天在左舷揮動白色號旗,表示要求來船從我左舷會過;鳴放聲號兩短聲時,夜間連續(xù)顯示綠閃光,白天在右舷揮動白色號旗,表示要求來船從我右舷會過。
第四條 機動船航行
逆流船應當靠緩流或航道一側行駛;順流船應當靠主流或航道中間行駛。
機動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險時的避讓行動
第五條 兩船順航道對駛相遇
(一)逆流船應當避讓順流船。并按第三條(四)款規(guī)定鳴放會船聲號避讓。
(F一)機動船駛進彎曲航段、叉口或不能會船的狹窄航段,應加強了望,謹慎航行,還應當鳴放聲號一長聲,夜間也可以用探照燈向上空照射,以引起注意;在見到來船時,應按本條(一)款辦理,必要時逆流船還應當在彎段或不能會船的狹窄航段下方等候順流船駛過。
(三)如果逆流船已駛進不能會船的狹窄航段,應當鳴放聲號一長兩短一長聲,順流船應當設法在該航段外等候。
第六條 感潮河段
兩船對駛相遇,逆流船應當避讓順流船。兩船對遇或接近對遇,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各鳴放聲號一短聲向右轉向,互從對方左舷駛過。在感潮河段界限以上,不論是漲潮或退潮,上行船應當避讓下行船,并按第三條(四)款規(guī)定鳴放會船聲號。
第七條 平流、湖泊、水庫地區(qū):
(一)在平流、湖泊地區(qū):
(1)兩船對駛相遇,上行船避讓下行船,并按第三條(四)款的規(guī)定鳴放會船聲號避讓。但兩船中之一為單船,而另一船為船隊時,則單船讓船隊。
(2)兩船對遇或接近對遇,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各鳴放聲號一短聲向右轉向,互從對方左舷駛過。
(二)在水庫地區(qū),兩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應當給他船讓路。
第八條 橫越
橫越船在橫越前,應當注意航道情況和周圍環(huán)境,在無礙他船行駛時,鳴放聲號一長聲,方可以橫越。
(一)橫越船應當避讓順航道行駛的船。避讓時,不得在順航道行駛船的前方突然和強行橫越。
(二)同流向的兩艘橫越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應當給他船讓路。
(三)不同流向的兩艘橫越船相遇,逆流船應當避讓順流船。
第九條 兩船在干、支流交匯水域相遇
(一)干流船駛經支流河口,應當在不違背第四條的要求下,盡可能地繞開行駛。在通過前,應當鳴放聲號一長聲示警,并加強了望,謹慎航行。
(二)兩船在干、支流交匯水域相遇,從干流駛進支流的船應當避讓從支流駛出的船。
(三)干流船同支流駛出的船同一流向行駛,相遇于干、支流交匯水域時,干流船應當避讓支流駛出的船。
干流船同支流駛出的船不同流向行駛,相遇于干、支流交匯水域時,逆流船應當避讓順流船。
(四)平流地區(qū),船舶進出干、支流在交匯水域相遇時,不適用本條(二)、(三)兩款的規(guī)定,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應當給他船讓路。
(五)自干流駛進支流或自支流駛進干流的船舶,在到達干、支流交匯水域前,如向右轉彎,應當鳴放聲號一長一短聲;向左轉彎,應當鳴放聲號一長兩短聲。
第十條 機動船與正在施工的自航挖泥船、被拖輪拖帶的工程船相遇
機動船與正在施工的自航挖泥船、被拖輪拖帶的工程相遇,機動船應當在相距一公里以上處鳴放聲號一長聲,要求注意;待工程船發(fā)出會船聲號后,機動船才可以回答相應的會船聲號,并謹慎通過。
第十一條 限于吃水的海輪
限于吃水的海輪在航行時,夜間除顯示機動船在航號燈外,還應當在前桅橫桁上顯示橙黃光環(huán)照燈一盞,白天懸掛圓柱形號型一個。當遇見來船時,應及早發(fā)出會船聲號要求避讓。來船應當盡可能讓出深水航道。如果兩船都是限于吃水的海輪,應按第五條(一)款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條 水翼船、氣墊船
水翼船、氣墊船(在非排水狀態(tài)下)在航時,應寬裕地讓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礙其航行。但在有碰撞危險的情況下,則應遵守本規(guī)則各條的規(guī)定。
追越、掉頭、尾隨行駛
第十三條 追越
(一)不論本章各條規(guī)定如何,追越船在追越過程中應當避讓被追越船。
(二)在狹窄、彎曲航道、船閘引航道、橋梁、灘險處禁止追越或齊頭并進。
(三)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必須取得前船同意,方可追越,并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
(1)追越船要求從前船左舷通過,應當鳴放聲號兩長聲兩短聲。
(2)追越船要求從前船右舷通過,應當鳴放聲號兩長聲一短聲。
(3)前船同意追越船通過,應當鳴放聲號一長一短一長一短聲;如只同意從右舷追越時,應當鳴放聲號兩長聲一短聲;如只同意從左舷追越時,應當鳴放聲號兩長聲兩短聲。
(4)追越船如聽到前船的回答聲號和自己的要求不符,或者聽不清時,可以改鳴聲號或者丙次鳴放原來聲號,等候前船再度回答同意,雙方聲號致后,才可以追越。
(5)前船同意追越后,應當采取盡量讓出一部分航道和減速等協(xié)作行動。
(6)前船如果不同意追越,應當鳴放聲號四短聲,追越船不得強行追越。
第十四條 船舶掉頭
(一)機動船或船隊,應當在掉頭前注意航道情況和周圍環(huán)境。在無礙他船行駛時,方可以掉頭。向左掉頭,鳴放聲號一長兩短聲;向右掉頭,鳴放聲號一長一短聲。
(二)船長30米及30米以上的機動船或船隊,在掉頭前5分鐘,在桅上,夜間應當垂直顯示紅、白光環(huán)照燈各一盞,白天懸掛黑球一個,掉頭完畢后熄滅該號燈或落下黑球(船長未滿30米的機動船包括船隊掉頭時,也可以顯示)。
(三)過往船舶應當繞開正在掉頭的船舶行駛。
第十五條 機動船尾隨行駛
機動船尾隨行駛,后船應當與前船保持適當距離,以防前船突然發(fā)生意外時,能有充分的余地采取避免碰撞的措施。
機動船與人力船、帆船、竹、木排相遇存在在碰撞危險時的避讓行動
第十六條 機動船與人力船、帆船、竹、木排相遇
(一)機動船發(fā)列人力船、帆船有礙本船航行時,應當鳴放聲號一長聲,以引起注意,并鳴放一短聲或兩短聲表示本船動向。人力船、帆船聽到聲號或見到機動船駛來時,應當迅速離開機動船航路或盡量靠邊行駛。當機動船發(fā)現(xiàn)雙方距離逼近,情況危急時,也應采取積極避讓行動。
(二)人力船、帆船由于操作上的困難,確實不能按照本條(一)款機動船要求方向避讓時,白天應當及早用白色號旗,夜間用白光手電筒左右橫搖,機動船看見這個信號,應立即采取有利于防止碰撞的措施。
(三)人力船、帆船不得搶越機動船船頭或在航道上停槳流放,也不可以駛進機動船剛剛駛過的余浪中去。
(四)人力船、帆船在狹窄或彎曲航道、船閘引航道、橋梁、灘險處,不得妨礙機動船安全行駛。
(五)重載人力船、帆船,如果要求機動船減速,白天用白色號旗,夜間用白光燈或白光手電筒在空中上下?lián)]動。
(六)人工流放的竹、木排,見到機動船駛來,要及早調順排身,以便于機動船的避讓。 帆船、人力船、竹、木排相遇存在碰撞危險時的避讓行動
第十七條 帆船、人力船、竹、木排相遇
(一)兩帆船相遇,順風船應當避讓搶風船;兩船都是順風或搶風,左舷受風船應當避讓右舷受風船;兩船同舷受風,上風船避讓下風船。
(二)兩人力船相遇,逆流船應當避讓順流船。
(三)帆船應當避讓人力船。
(四)帆船、人力船都應當避讓人工流放的竹、木排。
漁船、停泊船及其他航行規(guī)定
第十八條 漁船
漁船捕魚時,應當按規(guī)定顯示信號,不得阻礙其他船舶航行,在航道上不得設置固定漁具。
第十九條 停 泊
船舶或竹、木排不可以在狹窄、彎曲航道或者有礙航行的其它地點錨泊或系靠。所停泊的地點,不得遮蔽航行標志、信號。
第二十條 港內航行
(一)機動船在港內航行,要適當控制船速。
(二)機動船靠離碼頭、船舶、坡岸、進出錨地或進出檔以前,應當按規(guī)定鳴放聲號,并且要等到周圍環(huán)境確實沒有妨礙以后,才可以行動;正在上述地點附近行駛的船舶,聽到聲號后,嚴禁搶檔,應當繞開行駛或減速等候。
(三)錨泊不得超出錨地范圍,來往船舶不得在錨地空行(因工作需要者除外)。
(四)帆船、人力船或竹、木排編結成隊時,如果沒有機動船拖帶,禁止在港內行駛。
(五)禁止人力船、帆船在港內拖帶浮材或其他物體。
第二十一條 能見度不良
(一)船泊在霧瘴、下雪、暴風雨或任何其他能見度受到限制的天氣中航行,不論是否裝有雷達等霧航設備,均應適當減速,加強了望,密切注意現(xiàn)場環(huán)境和條件,謹慎駕駛,必要時,應及早選擇安全地點停泊。
(二)在航和錨泊的船舶還應當發(fā)出下列聲號:
(1)在航的機動船、船隊、工程船、每隔約一分鐘,鳴放聲號一長聲。
(2)在航的人力船、帆船每隔約一分鐘,急敲號鐘或其它有效響器約5秒鐘。
(3)機動船、船隊、駁船、工程船或竹、木排錨泊時,每隔約一鐘,急敲號鐘或其他有效響器約5秒鐘。錨泊的帆船、人力船在聽到來船聲號后,應當不間斷地急敲號鐘或其它有效響器直到判定來船已對本船無礙為止。
第二十二條 機動船減速的規(guī)定
機動船經過下述船舶或地段,應當及早減低速度并盡可能保持較開距離駛過,以避免浪損:
(一)要求減速的船舶。
(二)船舶裝卸區(qū),停泊區(qū)、渡口、浮塢,正在進行水上、水下工程的水域,魚苗養(yǎng)殖區(qū),險堤險岸,易激起巨浪的地段,其它要求減速的地段。
(三)要求減速的船舶或者地段,由于本身防浪能力和防浪措施方面存在的缺陷,不能因本條規(guī)定而免除責任。
第三章 號燈和號型
第二十三條 適用范圍
(一)有關號燈的各條規(guī)定,從日落到日出時都應當遵守,在白天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也可以顯示。在此時間內,凡是可能和規(guī)定號燈相混淆或者減弱其顯示性能的燈光,都不可以顯示。
(二)有關號型的各條規(guī)定,在白天都應當遵守。
(三)各條規(guī)定的號燈、號型,均應當顯示在最易見處,如果幾個號燈、號型組成一組顯示時,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均應在一垂直線上。燈光性質、裝置均應當符合本規(guī)則附錄(一)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在航的機動船
(一)應當顯示白光桅燈一盞,紅、綠光舷燈各一盞,白光尾燈一盞。船舶長度超過50米,也可以在后桅顯示另一盞白光桅燈。
(二)水翼船、氣墊船(在非排水狀態(tài)下)在航時,除本條(一)款規(guī)定的號燈外,還應當顯示一盞黃光環(huán)照閃光燈。
(三)無艙室設備的小機船(包括船用救生艇),如果條件不具備,可以不顯示上述號燈,但應當在桅燈的位置顯示紅、綠光并合燈一盞。
第二十五條 吊拖、頂推和傍拖船舶
(一)機動船吊拖、頂推和傍拖在航時,除顯示舷燈、尾燈外,還應顯示:
(1)吊拖船舶、頂推又吊拖船舶--垂直顯示白光桅燈兩盞。
(2)頂推或傍拖船舶(竹、木排)--垂直顯示白、綠、白光桅燈各一盞。如果拖
輪顯示上述號燈有困難時,可以在船隊中最適宜的船舶上顯示。
(3)吊拖竹、木排--垂直顯示白光桅燈三盞。
(4)吊拖船舶或竹、木排,也可以在煙囪或者桅的后面,顯示另一盞白光燈,以便于被拖船舶或竹、木排操舵,但燈光不可以在正橫以前被看見。
(二)一艘以上拖輪共同拖頂組成一個船隊時,按照所采取的拖帶形式顯示號燈:
(1)兩艘拖輪共同頂推或傍拖船舶時,應當在一艘拖輪上顯示頂推船隊的號燈。另一艘拖輪只顯示被拖船號燈。
(2)數(shù)艘以上拖輪前后吊拖船舶或竹、木排、或兩艘拖輪采用又吊拖又頂推混合隊形時,最前面一艘拖輪顯示吊拖號燈,后面的拖輪只顯示被拖船的號燈。
(三)被吊拖、頂推、傍拖的船舶或竹、木排在航時,應當顯示下述號燈:
(1)被吊拖、頂推、傍拖的船舶應當顯示紅、綠光舷燈。如果被編組為多排一列式隊形,應當在最左邊的一列船舶顯示紅光舷燈,在最右邊的一列船舶顯示綠光舷燈。頂推、傍拖時如被拖船的船尾超過拖輪船尾,還應顯示白光尾燈。頂推船隊中最前的一艘船的船首,應當另顯示白光船首燈一盞。吊拖船隊中最后一排船應當顯示白光尾燈。
(2)帆船、人力船、物體被拖帶、頂推、傍拖時,應當顯示白光燈一盞,被頂推、傍拖時燈光不可以在正橫后被看見。當編組為多排一列式時,則在左右最外一列顯示。
(3)竹、木排被吊拖時,應當在竹、木排四角高出排面至少1米處顯示白光環(huán)照燈各一盞。
第二十六條 在航的人力船、帆船及竹、木排
(一)人力船、帆船在航時,應當在船尾最易見處顯示白光環(huán)照燈一盞。
(二)帆船遇風機動船駛來時,應當及早在船頭顯示另一盞白光環(h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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