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歷史上,一種制度設計,最后達到的制度效果,跟設計初衷完全相反的事,是很多的。比如中唐之后,設置監(jiān)軍,原本為了防止軍隊叛逃,但監(jiān)軍來了之后,不僅叛逃問題沒有解決,將領反而對宦官的指手劃腳更加反感,即使不叛變,也導致軍隊戰(zhàn)斗力嚴重下降。再比如,明初廢相,朱元璋是為了防止大臣專權,大權旁落,但結果卻造成了太監(jiān)專權,而且專權得非常離譜,比大臣專權還要糟上一萬倍。
???? 因此,現(xiàn)在的重大事故問責制,大有完善的必要。首先,不僅應該有行政系統(tǒng)垂直的問責,更應該有同級人大的平行問責。在理論上,地方官員都是人大選舉出來的,理應由人大出面問責。只是目前人大制度還沒有真正起作用,更多的起一個儀式作用,事實上,只要人大制度被激活,賦予這個制度憲法上應有的權力,人大代表切實負起責任來,這種問責,就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由于人大代表是當?shù)厝?,對當?shù)氐慕ㄔO,包括安全建設的關切度要高得多,會鼓勵官員向這方面努力,而官員要想隱瞞事故,在當?shù)厝吮娔款ヮブ?,也要難得多,甚至根本就不可能。因此,這種問責,可以有效地防止官員隱瞞,促使他們向加強安全方面努力。
???? 其次,事故的行政問責,應該事實求是,把責任細化,科學化,該是誰就是誰,該負責多少,就懲罰多少,不能胡桃杏子一起數(shù),只要出了事,就全體按倒。有些重大事故,死亡人數(shù)可能差不多,但性質(zhì)完全不一樣,比如歌廳因為消防設施不達標,消防通道阻塞,失火導致大量人命傷亡,跟礦難同樣的人命傷亡,根本就不一樣。在這個世界上,有些行業(yè)無論在什么地方,都屬于高危行業(yè),盡管可以通過加強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減少事故,但完全杜絕事故,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同樣是礦難,原因各有不同,失職失責者有之,屬于天災者亦有之。因此,事故的問責,應該有所區(qū)分,把責任算到細處,有多少,算多少,不能粗枝大葉,籠而統(tǒng)之。更不能因為民意群情激憤,需要有人負責,就擴大處罰的尺度。這樣,才能做到讓受責者口服心服,真正達到遏制重大事故的效果。
???? 其三,應該為媒體監(jiān)督大開方便之門?,F(xiàn)在的確出現(xiàn)過一些假媒體借機敲詐,以及某些不良媒體借機牟利的問題,但是,畢竟作偽的官員,真正害怕的,還是讓事件見光,如果媒體監(jiān)督的渠道暢通,不僅官員的正向努力會得到鼓勵,不良媒體的行為也會受到遏制。媒體監(jiān)督,實際上就是一種社會監(jiān)督,這種監(jiān)督,無論制度設計多么嚴密,都是必須存在的。
??? 最后,必須提醒的一點是,自古以來的中國制度建設,都喜歡就事論事,因事設制,為了特定目的,眼前救急打補丁,不大注意這些補丁跟整體制度的協(xié)調(diào)。其實,就問責制度而言,事實上必然涉及中國現(xiàn)存的干部制度,不對這個制度做整體性的修整,就事論事,僅僅著眼于應急,最大的可能,往往會救了眼前而損害了其它部分,進而傷害制度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