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線探傷設備考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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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管理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工作許可登記證、定期檢測報告、個人輻射量監(jiān)測檢驗報告、個人健康檔案等資料、記錄應齊全、有效;相關工作人員應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操作人員、檢修人員、試驗人員)進入工業(yè)探傷輻射工作場所時,應佩戴報警式劑量計;建立完善有效的安全防護管理規(guī)章制度、事故應急措施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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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傷室的門、窗、電纜溝、鉛板等防輻射措施完好,X射線探傷室屏蔽墻外30cm處空氣比釋動能率應小于2.5μGy·h-1。控制室應配置監(jiān)視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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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種報警、信號、通訊及警示標志應完好、靈敏、準確、及時;照射室的閉鎖或門機聯(lián)鎖裝置應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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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積及安裝方法符合本標準2.39的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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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檢測物應放置牢固,且不影響探傷設備的運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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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移動式或攜帶式X射線裝置,控制器與X射線管頭或高壓發(fā)生器的連接電纜不得短于20m;并應將作業(yè)時被檢物體周圍的空氣比釋動能率大于15μGy·h-1的范圍內(nèi)劃定為控制區(qū),工作人員應在控制區(qū)邊界外作業(yè),所有人員嚴禁進入控制區(qū)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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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yè)氣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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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檢驗周期應符合: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應每二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應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應每五年檢驗一次;低溫絕熱氣瓶應每三年檢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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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氣瓶本體:瓶體漆色、字樣應清晰,且符合GB 7144的規(guī)定;瓶體外觀應無缺陷,無機械性損傷,無嚴重腐蝕、灼痕;瓶帽、瓶閥、防震圈、爆破片、易熔合金塞等安全附件應齊全、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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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氣瓶儲存: 氣瓶應儲存于專用庫房內(nèi),并有足夠的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存放可燃氣體氣瓶和助燃氣體氣瓶的庫房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其門窗的開向以及電器線路應符合防爆要求;庫房外應設置禁火標志;消防器材的配備應符合GB 50140的規(guī)定;可燃氣體氣瓶和助燃氣體氣瓶不允許同庫存放; 空、實瓶應分開存放,在用氣瓶和備用氣瓶應分開存放,并設置防傾倒措施;應采取隔熱、防曬、防火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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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氣瓶使用:溶解氣體氣瓶不允許臥放使用;氣瓶內(nèi)氣體不得耗盡,應留有不小于0.05Mpa的余壓;工作現(xiàn)場的氣瓶,同一地點存放量不得超過20瓶;超過20瓶則應建二級氣瓶庫;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氣體、助燃氣體氣瓶與明火間距應大于5m;不得采用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氣瓶減壓器的壓力表應定期校驗,乙炔瓶工作時應安裝回火防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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