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小機組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證財產安全,依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小機組的特殊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fā)生責任事故,由廠給予事故責任者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二章 責任追究
第三條 發(fā)生責任事故追究以下人員責任:
?、逯饕熑稳恕嘟M長(值長)的責任;
㈡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鐝S主管領導責任。
第四條 發(fā)生一類障礙追究以下人員責任:
㈠主要責任人、班組長(值長)的責任;
?、鎲挝环止茴I導、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 發(fā)生二類障礙追究以下人員責任:
?、逯饕熑稳?、班組長(值長)的責任;
?、鎲挝环止茴I導的責任。
第六條 發(fā)生異常追究以下人員責任:
主要責任人、班組長(值長)的責任。
第七條 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追究按照《潘家口水電廠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進行追究。
第八條 發(fā)生經濟損失時的責任追究:
一、經濟損失大于5萬元(含5萬元),追究以下人員的責任:
?、逯饕熑稳?、班組長(值長)的責任;
?、娣謭觥⒅行?、科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鐝S分管廠長、分管安全廠長、廠長的責任。
二、經濟損失大于1萬元(含1萬元),小于5萬元,追究以下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