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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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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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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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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礦井供電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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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山西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 黃文升 2009.5.21 ? 我國煤礦(礦山)安全法律體系基本情況 主要組成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法律; 國務院審議通過的行政法規(guī); 各省(市、自治區(qū))人大審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 國務院各部委、各?。ㄊ小⒆灾螀^(qū))政府發(fā)布的行政規(guī)章。 總體框架 法律:《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礦產資源法》、《安全生產法》、《職業(yè)病防治法》等 行政法規(guī):《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鄉(xiāng)鎮(zhèn)煤礦管理條例》、《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guī)定》等 地方法規(guī):《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煤炭法》實施辦法,以及有關勞動保護和安全監(jiān)察方面的地方法規(guī) 部門行政規(guī)章:如規(guī)程、規(guī)范、規(guī)定、細則、辦法等。 地方行政規(guī)章:主要以政府令的形式發(fā)布。 立法進程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安全生產法律立法進程大致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 三年恢復和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1949一1957] 新中國成立初期,曾起著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中,有一些關于安全工作的原則規(guī)定: 如 “實行8h—10h工作制” “實行工礦檢查制度, “以改進工礦的安全和衛(wèi)生設備”、 “保護青年女工的特殊利益”等等。 大躍進到文化大革命結束后兩年[1958一1978] 1958一1960年,由于“大躍進”、“反右傾” 安全生產法制建設也受到了很大的沖擊。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亂干蠻干,傷亡事故和職業(yè)病大幅度上升。 1960.5.7.大同老白洞礦瓦斯煤塵爆炸,一次死677人。 1961年,隨著國民經濟的調整、安全生產法制建設也得到了恢復。 文化大革命期間,“左”的路線及行為發(fā)展到極點,一切法制都遭到踐踏和破壞,安全生產的立法工作也不例外,安全管理工作幾乎陷于癱瘓,傷亡事故和職業(yè)病再次大幅度上升。 撥亂反正、改革開放時期[1979-1998] 1979年中國進入撥亂反正、改革開放時期,民主法制建設受到極大重視,國家立法工作步入正軌。 各?。ㄊ?、自治區(qū))也配合國家立法相繼出臺了一批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guī)。 煤炭工業(yè)部于1980年、1986年、1992年三次修訂《煤礦安全規(guī)程》,1981年、1987年、1996年三次修訂《小煤礦安全規(guī)程》; 《礦井防滅火規(guī)范》、《煤礦井下粉塵防治規(guī)范》、《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礦救護規(guī)程》等等 由于經濟高速發(fā)展拉動煤炭生產,1991.4.21.洪洞三交河礦瓦斯煤塵爆炸,一次死148人、傷6人;1996.11.27.大同新榮區(qū)東村礦瓦斯煤塵爆炸一次死110人、4人下落不明。 依法治國,建立市場經濟下的煤礦安全監(jiān)察法律法規(guī)體系階段[1998-現在] 我國政府機構進行了重大改革 成立了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 建立了新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和煤礦安全監(jiān)察體系。為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頒布了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出臺,體系相對完備。 粗放的經濟增長方式(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引發(fā)煤炭生產高增長 又一事故高峰:2004.10-2005.12發(fā)生6起一次死100人以上的煤礦事故 2004.10.20 鄭州大平礦難 死亡148人(突出引起進風區(qū)瓦斯爆炸); 2004.11.27 銅川陳家山礦難 死亡166人 (下隅角強制放頂瓦斯爆炸); 2005.2.14 阜新孫家灣礦難 死亡214人 (沖擊地壓引起原低瓦斯風道瓦斯爆炸); 2005.7.4 梅州大興水災 死亡123人 2005.11.27 七臺河東風礦難死亡171人 (煤倉放炮引起煤塵爆炸); 2005.12.7 唐山劉家屯礦難死亡108人。 2004年10月20日 鄭煤集團公司大平煤礦發(fā)生一起特大型煤與瓦斯突出引發(fā)的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人死亡,32人受傷(其中重傷5人),直接經濟損失3935.7萬元。 ■局部通風設施管理混亂, 21巖石下山回風聯絡巷堆積物料,并有帶有通風口的風墻,加大了突出瓦斯逆流,逆流到西大巷新鮮風流中的瓦斯達到爆炸濃度,由架線電機車取電弓與架線產生的電火花,引發(fā)了瓦斯爆炸。 ■瓦斯突出與瓦斯爆炸有31分鐘的間隔時間,應急處置措施不當,沒有按照事故應急預案要求,對瓦斯波及區(qū)域實施停電措施 。 ■技術管理、安全責任不落實,重生產輕安全 銅川礦務局陳家山礦2004年11月28日7時6分發(fā)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165.91萬元。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于12月2日凌晨3時25分、6時15分、7時45分和10時53分,又相繼發(fā)生了4次爆炸 ,但未傷人。 位于415工作面頂部的1#聯絡巷與高位巷連接處12月24日8點班封閉,造成1#聯絡巷靠工作面運順側為盲巷,形成瓦斯積聚并通過與運順連接的交叉口及周圍裂隙不斷涌入工作面下隅角支架尾梁后側區(qū)域,由于1#支架處28日6時冒頂增大裂隙,進一步增加了瓦斯涌出,使該區(qū)域瓦斯積聚并達到爆炸界限; 在下隅角靠采空區(qū)側進行強制放頂放炮時引爆瓦斯。 2005年2月14日孫家灣煤礦海州立井發(fā)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4人,受傷30人,其中重傷8人。 該事故為40年來最大的煤礦事故 瓦斯來源: 3316外風道因沖擊地壓造成的異常涌出 的大量高濃度瓦斯與3316風道停工掘進工作面積聚的瓦斯排出混合; 引爆火源: 3316架子道內,距專用回風道8m的配電點處,帶電檢修ZBZ-4.0M127V型照明信號綜合裝置,接線腔內產生電火花。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也相繼出臺了一些有關安全生產的規(guī)定。 針對煤礦傷亡事故多的情況,加大行政執(zhí)法的力度 《煤礦安全監(jiān)察行政處罰辦法》 《煤礦安全監(jiān)察行政復議規(guī)定》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察規(guī)定》 《煤礦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guī)定》 《煤礦安全監(jiān)察執(zhí)法文書》等十多個部門規(guī)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guī)定的法律適用原則 第七十八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七十九條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 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 第八十條 地方性法規(guī)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guī)章。省、自治區(qū)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guī)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guī)章。 第八十二條 部門規(guī)章之間、部門規(guī)章與地方政府規(guī)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第八十三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新的規(guī)定與舊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guī)定。 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專門法優(yōu)于普通法(特別規(guī)定) 新法優(yōu)于舊法(同一機關) 一、國家建立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目的、意義 目的 《安全生產法》的要求;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fā)展; 嚴格規(guī)范安全生產條件; 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對高危企業(yè)實施安全準入,旨在從源頭上杜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yè)進入生產領域,并對企業(yè)日常的安全生產活動實施動態(tài)監(jiān)管。 意義 在國家層面上把安全生產視為與資源、人口、環(huán)境等重大國策同等重要的程度。 把安全生產納入國家行政許可的范圍,成為國家意志的體現和靠強制力實行的行政監(jiān)管手段; 在國家2002年以來賓提出轉變政府職能、取消和調整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已近一半、出臺《行政許可法》規(guī)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的情況下,設定新的行政許可事項,表明了國家對安全生產的高度重視; 標志著把安全生產納入國家宏觀調控體系之中,成為新的資源配置方式之一。 二、井工煤礦安全生產許可的條件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設定(國務院令第397號) 《煤礦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監(jiān)局、國家煤監(jiān)局令第8號) 《煤礦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修定)》(山西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晉煤監(jiān)辦字[2006]291號文件) 井工煤礦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細化為26條。 1. 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各工種操作規(guī)程。 1.1 安全生產責任制 1.1.1 礦長(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1.1.2 分管副職安全生產責任制 1.1.3 業(yè)務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1.1.4 區(qū)(隊)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1.5 各工種崗位責任制 1.1.6 承包、改制、租賃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1.2 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 煤礦企業(yè)必須有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入井人員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等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 1.3 操作規(guī)程 各工種包括:采煤機機組司機、主要通風機司機、打眼工、爆破工、電鉗工、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員、各類絞車司機、電機車司機、帶式輸送機司機等。各工種均有操作規(guī)程,有學習、貫徹記錄。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 2.1 按《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國家三部委局財建[2004]119號、168號文件規(guī)定 年初列出計劃,按計劃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專戶儲存,自提自用,并有專戶資金證明 提足、用夠、符合10項范圍 2.2 按省財政廳、省煤炭局晉財建[2004]320號文件規(guī)定安全費用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按月提取,國有重點煤礦噸煤10~15元,其它煤礦噸煤15元。 安全費用在交納企業(yè)所得稅前列支。 2.3 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自2004年4月1日起按以上兩款規(guī)定執(zhí)行,執(zhí)行情況年末報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2.4 安全生產許可審查時要求煤礦出具煤礦安全費用的證明文件必須反映“專戶、提足、用夠”的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1 煤礦必須設置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符合《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省政府令171號)第13條的要求,要設置安監(jiān)科、通風科等。 3.2 專職安全生產人員應按煤礦規(guī)模和災害類型配備,小于9萬噸/年的煤礦不少于4名,大于9萬噸/年(包括9萬噸/年)的煤礦不少于6名。 3.3 國有煤礦:除生產、通風、機電等業(yè)務部門和采煤、掘進、運輸區(qū)(科)主要負責人外,專管安全的部門至少還應配備6人以上的安全、通風、機電、地測、采煤、掘進、運輸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4 鄉(xiāng)鎮(zhèn)煤礦:除通風、機電等業(yè)務部門主要負責人、駐礦安全監(jiān)督員、小煤礦工隊長(包工隊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外,30萬噸以下煤礦專管安全的部門至少還應配備4~6人的安全、通風、機電、采掘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30萬噸以上的應按國有煤礦標準配備。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1 礦長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 4.1.1 在有效期限內; 4.1.2 礦長任職單位應當與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載明的任職單位相符,如果礦長變更任職單位的,必須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任命文件,并經省有關部門確認。 4.1.3 負責安全、生產、技術、機電工作的副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如果礦長變更任職單位的,必須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任命文件,并經省有關部門確認。 4.2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范圍指煤礦企業(yè)安全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生產、通風、機電、采煤、掘進、運輸區(qū)(科)隊長,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駐礦安全監(jiān)督員、小煤礦的工隊長(包工隊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按《山西省煤礦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培訓,持有安全資格證。 負責安全、生產、技術、機電工作的副職目前也已納入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范圍 5.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y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5.1 煤礦與從業(yè)人員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為從業(yè)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并繳納保險費。 5.2 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規(guī)定,工傷保險為團保,由企業(yè)交費,勞動與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 5.3 按《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實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70號)規(guī)定,工傷保險費初次繳費的費率由工傷保險機構依照統籌地區(qū)行業(yè)基準費率確定,根據企業(yè)風險程度1~3年浮動一次,保費額為所有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工資總額乘以費率。國有重點礦和平朔、太原煤氣化公司工傷保險基金由省煤炭局社保局統籌。工傷保險基金由設區(qū)市統籌(呂梁、忻州市可先從縣級統籌起步,逐步向市級統籌過渡)。 5.4 根據省政府晉政發(fā)[2004]16號文件規(guī)定,2004年底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煤礦企業(yè),由所在統籌地區(qū)的人民政府一律責令其停產整頓。根據國家局2004年156號文件的規(guī)定,對尚未開展工傷保險的地方,企業(yè)要提出工作計劃,當地工傷保險機構簽署意見。 5.5根據省政府辦公廳晉政辦發(fā)[2004]33號文件煤礦應為井下煤礦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經辦機構為省煤炭局社保局。 5.6 按《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171號)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 6.制定重大危險源監(jiān)測、評估、監(jiān)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6.1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井工開采礦井為存在重大危險源礦井: 高瓦斯礦井;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有承壓水或古空區(qū)、采空區(qū)積水危害的礦井; 煤層自然發(fā)火期≤6個月,屬開采易自燃單一厚煤層或近距離煤層群礦井; 煤層沖擊傾向為中等及以上的礦井。 6.2 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并填寫《重大危險源申報表》。 6.3 重大危險源應當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并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6.4 安全評估工作應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 6.5 對重大危險源煤礦應當制定監(jiān)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和當地安全監(jiān)管部門備案。 備注:山西興新安全生產技術服務中心 7.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規(guī)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應當與臨近的專業(yè)礦山救護隊簽定救護協議。 7.1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煤礦必須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預案必須與本企業(yè)和政府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 7.2 煤礦按規(guī)定設立礦山救護隊,并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505條規(guī)定配齊救護裝備。 7.3 應與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不具備單獨建立礦山救護隊的煤礦,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8.制定特種作業(yè)人員培訓計劃、從業(yè)人員培訓計劃、職業(yè)危害防治計劃。 9.特種作業(yè)人員經有關業(yè)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9.1 特種作業(yè)人員 煤礦應提供安全檢查員、采煤機司機、爆破工、電工、瓦斯檢查員、提升運輸的各類司機等工種的證件,重點是六大工種的證件。 9.2 特種作業(yè)人員的操作資格證在有效期限內,并進行年度審核、驗證。 9.3 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配備齊全,經三級以上煤礦安全培訓中心培訓,煤礦安全監(jiān)察辦事處(站)考試合格,并持證上崗。 9.4 持有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資格證的人數必須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國有煤礦特種作業(yè)人員的最少配置要求 (1)瓦檢員:一般每個采(盤)區(qū)每班至少1~2人。 (2)安檢員:采掘工作面1人/班,運輸斜井1人/班,采(盤)區(qū)巡查由3~5人組成檢查組檢查。 (3)爆破員:機采面(需爆破作業(yè)的)生產班1人/班;炮采炮掘面生產班2人/班。 (4)采煤機司機:綜采生產3人/班,檢修2人/班;高檔普采生產2人/班;檢修1人/班 。全部使用炮采的煤礦,不配置采煤機司機。 (5)井下電鉗工:綜采面3人/班;普采(綜掘)2人/班;變電所檢修1人/班。 (6)主提升司機:2人/部·班。 鄉(xiāng)鎮(zhèn)煤礦特種作業(yè)人員的最少配置要求 工種 井型 瓦檢員 瓦檢員 安全員 安全員 爆破員 爆破員 電鉗工 電鉗工 主提升 司機 (人/部) 主提升 司機 (人/部) 采煤機 司機 (人/臺) 采煤機 司機 (人/臺) 工種 井型 低 瓦 高 瓦 低 瓦 高 瓦 低 瓦 高 瓦 低 瓦 高 瓦 低 瓦 高 瓦 低 瓦 高 瓦 9萬噸以下 4 6 4 5 4 6 4 5 6 6 9~15萬噸 6 8 4 6 5 6 4 5 6 6 5 5 15~30萬噸 8 10 6 7 5 8 4 5 6 6 5 5 30萬噸以上 按國有煤礦標準配備 按國有煤礦標準配備 按國有煤礦標準配備 按國有煤礦標準配備 按國有煤礦標準配備 按國有煤礦標準配備 按國有煤礦標準配備 按國有煤礦標準配備 按國有煤礦標準配備 按國有煤礦標準配備 按國有煤礦標準配備 按國有煤礦標準配備 10.從業(yè)人員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10.1 上崗前安全教育培訓 井下和地面的作業(yè)人員必須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培訓不得上崗。井下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少于72小時,地面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訓不少于40小時。 10.2 轉崗安全教育培訓 調換工種和采用新工藝作業(yè)人員必須重新培訓。 10.3 定期安全教育培訓 所有生產作業(yè)人員,每年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不少于10天。 10.4 經四級以上煤礦安全培訓中心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11.制定職業(yè)危害防治措施、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檢測制度,為從業(yè)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1.1 職業(yè)危害防治措施。各生產環(huán)節(jié)均采取職業(yè)危害防治措施。 11.2 有完善的綜合防塵措施。 11.3 建立粉塵檢測制度。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740條對生產性粉塵進行檢測。 美國煤礦不足2000個,年產10億噸以上商品煤 井工煤礦約400個 賓夕法尼亞州.匹茲堡.國家礦山職業(yè)健康與安全檢測中心實驗室 檢測10萬個/年粉塵采樣 機器人操作,計算機處理后直接顯示粉塵數據 11.4 煤礦的粉塵檢測應提供回采、掘進工作面全塵、呼吸性粉塵的濃度、粉塵的分散度、游離二氧化硅的含量百分比,檢測工作要求煤礦必須有采樣設備、 確定專人負責,如煤礦無能力進行檢測工作,可以委托煤礦集團公司通風試驗室或省衛(wèi)生廳授于職業(yè)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資質的機構進行,并提供報告。 粉塵分散度的分級區(qū)間:<2μm、2-5 μm、5-10 μm、>10 μm。 11.5 勞動保護用品。為從業(yè)人員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的發(fā)放和使用符合標準要求。 12.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2.1 礦井整改達標后,首先自評合格,方可委托有資質的煤礦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價。 12.2 評價機構的資質(范圍、類別)由國家安監(jiān)總局和山西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認可。目前我省取得資質的煤礦安全評價機構共有10家,國有重點煤礦必須由獲得國家安監(jiān)總局認證的甲級資質的機構才能評價。 12.3 委托評價必須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12.4 評價工作要遵循《煤礦安全評價導則》和《煤礦安全生產條件評價規(guī)定(修訂)》。 12.5 安全評價工作的定位是圍繞安全生產條件而進行的安全現狀綜合評價。 12.6 安全評價要辨識危險、有害因素,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排序,做出現有設施和條件是否對危險、有害因素可控的判斷結果,對整個評價對象的各環(huán)節(jié)做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要求的總體結論。安全評價必須反映煤礦最終整改現狀。 12.7 只有評價結論為符合要求的才能做為發(fā)證的依據。評價報告中單項評價結果和對評價對象的總體評價結論由評價機構決定。 13.制定符合實際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礦井必須有《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內容包括瓦斯、煤塵、火災、水害和沖擊地壓的監(jiān)測控制以及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應及時組織全體職工認真貫徹學習計劃,使其熟悉避災路線。 《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該針對礦井存在的重大危險源的監(jiān)控來制定。 14.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夠行人并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間距離不得小于30m;井下每一個水平、每一個采區(qū)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另一個通到進風巷。 14.1 礦井至少應有兩個獨立的能夠行人并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距離不得小于30m。立井安全出口必須固定在井壁(使用梯子間)不得采用非剛性材料的爬梯。當用立井做安全出口時,必須設置符合標準的固定行人梯子間,每8米一個平臺,平臺之間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度,靠近提升容器側要有護網。 14.2 水平、采區(qū)安全出口。井下每一個水平、每一個采區(qū)至少有兩個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 14.3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必須實現壁式開采,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另一個通到進風巷,必須采取可靠的支護措施,保證行人、運輸、通風安全。凡井田內有300×300米實體煤的必須實行壁式回采,確保工作面有兩個安全出口;實體煤小于300 × 300米的,可采用其它采煤方法。 14.4 根據省局2004年250號文件規(guī)定,未實現壁式開采時,安全出口的巷道高度和寬度也必須符合通風和行人的要求,一個通到進風巷,另一個通到回風巷,實現全風壓通風。嚴禁不符合規(guī)定的串聯通風、局部通風采煤、以掘代采、用掘進巷擴幫放頂采煤。 15.在用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生產設施的需要,其中:礦井主要運輸巷、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區(qū)上、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內巷道的凈高不得低于1.6米。 15.1 主要運輸巷道和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米。 15.2 采區(qū)(包括盤區(qū))的上、下山巷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1.8米。 15.3 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20米內巷道凈高不得低于1.6米。 15.4 井下其它巷道斷面能夠滿足行人、運輸、通風要求。 16. 每年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有各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 16.1 瓦斯等級鑒定按規(guī)定執(zhí)行,鑒定結果報省有關部門審批。 16.2 各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必須由煤礦委托具有國家安監(jiān)總局認證的資質的檢測機構鑒定。許可審查時不僅要提供鑒定報告,同時還要附鑒定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16.3 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115條、228條的規(guī)定新礦井、新水平、新煤層必須進行這兩項鑒定,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必須采用色譜吸氧鑒定法(MT/T707-1997),煤塵爆炸性鑒定必須符合1996年頒發(fā)的國家標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 17.礦井具備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采區(qū)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風能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礦井使用安裝在地面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并有同等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生產水平和采區(qū)實行分區(qū)通風,掘進工作面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礦井有反風設施。 17.1 礦井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定期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風量、風速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17.2 礦井各采區(qū)(盤區(qū))、各采掘工作面、井下爆破材料庫、水泵房等必須實行獨立通風;井下配電室通風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132條的要求。 17.3 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113條規(guī)定,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開采易自燃煤層的采區(qū)必須設置至少一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必須設置至少一條專用回風巷。 17.4 作業(yè)區(qū)和準作業(yè)區(qū)不得出現無風、微風、循環(huán)風現象,瓦斯?jié)舛炔坏贸蕖? 17.5 礦井使用安裝在地面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并有同等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并由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定期進行風機性能測試和關鍵零部件的無損探傷。主通風機檢驗周期為5年。礦井必須具有反風設施,并每年進行反風演習。 17.6 礦井通風設施應當齊全可靠,掘進工作面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 17.7 礦井、采區(qū)、工作面各類通風設施齊全可靠,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并按照要求建立測風制度。 18.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按規(guī)定裝備瓦斯抽放系統和安全監(jiān)控系統,低瓦斯礦井裝備瓦斯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裝置,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有預測預報、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的綜合防突措施,實行瓦斯檢查制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配備足夠的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瓦斯檢測儀器定期校驗并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計量檢定。 18.1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按規(guī)定裝備瓦斯抽放系統和安全監(jiān)控系統 。 18.2 低瓦斯掘進工作面裝備瓦斯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裝置。 18.3 所有煤礦均要裝備瓦斯監(jiān)控系統。 18.4 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應有預測預報、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的綜合防突措施。 18.5 煤礦企業(yè)必須實行瓦斯檢查制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 18.6 礦井應當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專職瓦斯檢查員按井下作業(yè)面及其工作量并適當考慮輪休、請假因素確定;瓦斯檢測儀器(含光干涉瓦檢儀、便攜式瓦檢儀、傳感器、風表)定期校驗并由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定;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qū)隊長、通風區(qū)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18.7 計量檢定資質由技術監(jiān)督部門授予。 18.8局部通風使用有煤安標志的風筒。 18.9按規(guī)定設置隔爆設施。 19.有防塵供水系統,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統,開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有防滅火系統,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fā)火措施,井上下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脅的礦井有探放水設備?! ? 19.1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礦井主要運輸巷、采區(qū)運輸巷與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及其運輸巷與回風巷、各裝載點、卸載點、轉載點等應敷設防塵供水管路,并安設支管和閥門,能保證各產塵作業(yè)點的防塵用水。 19.2 礦井防排水系統必須符合下列要求:礦井井口位置不受水害威脅;井下排水有工作泵、備用泵和檢修泵并定期進行檢測,主排水泵必須使用固定在峒室的離心式水泵,水泵的排水量、揚程必須滿足要求,排水能力滿足礦井最大涌水量要求,井下要有兩個水倉、兩趟排水管路,即工作管路和備用管路;主排水泵及排水系統每年要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驗。排水設施齊全完好、獨立可靠;有水害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探放水設備,防治水措施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要求。 19.3 防滅火措施 井口20米范圍內和井下嚴禁明火和火種,按規(guī)定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開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有防滅火系統,采取綜合預防自然發(fā)火措施,火區(qū)管理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要求。 比如:近年來東山煤礦對9#、12#、15#煤分別進行過自燃傾向性鑒定,均為容易自燃煤層,從1957年到1988年的8次著火來看,都說明了著火原因與采空區(qū)密閉不及時有很大關系,因此煤層自燃著火也是礦井的重大危險源,必須注重采煤方法的優(yōu)化、開采工藝的比選,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至關重要?! ? 20.礦井由雙回路電源線路供電,嚴禁由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fā)電機向井下直接供電,年產6萬噸以下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有備用電源且其容量滿足通風、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電氣設備的選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20.1 礦井應當保證雙回路電源線路供電。年產6萬噸以下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和提升的要求,并能隨時啟動,運行可靠。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fā)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20.2安全生產許可審查時對雙回路電源線路供電的基本要求是:6萬噸/年及以上礦井必須實現雙回路電源線路供電,雙回路必須符合“雙電源、雙線路、帶電備用”的要求。 20.3 井下電氣設備井下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應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井下牽引網絡定期進行雜散電流測試,壓風機定期檢測。 20.4 高瓦斯掘進工作面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裝備風電瓦斯閉鎖裝置,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20.5 供電電纜選用和敷設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要求。 21.礦井提升使用礦用提升絞車,且保險裝置和深度指示器裝設齊全;立井升降人員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并裝設防墜裝置,斜井機械升降人員使用專用人車或架空乘人裝置,專用人車裝設防跑車裝置,使用檢測合格的鋼絲繩,帶式輸送機使用礦用阻燃膠帶,設置安全保護裝置。 21.1 立井、斜井采用絞車提升的必須使用礦井提升絞車,且保護裝置和深度指示器裝設齊全,嚴禁使用調度絞車。 21.2 立井提升人員必須使用升降人員的專用容器,并裝設防墜裝置,要有煤安標志,各項保護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信號齊全、靈敏可靠,并裝設防墜裝置。 21.3 斜井機械升降人員使用專用人車或架空乘人裝置,專用人車裝設防跑車裝置。 21.4 提升絞車及關鍵零部件、提升鋼絲繩及連接裝置必須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檢測,主提升機檢驗周期為3年。檢測結果不符合規(guī)定的要及時更換。 21.5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兼升降物料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一次;升降物料(包括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立井提升用繩)自懸掛時12個月檢驗一次,以后每隔6個月檢驗一次。 21.6 礦井主提升膠帶輸送機必須使用礦用阻燃膠帶,設置安全保護裝置,并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 22.有通達礦內外、井上下和重要場所、主要作業(yè)地點通信系統。 22.1 礦井與外界至少有一部保證暢通的固定電話、傳真機。礦井負責安全生產的主要領導與調度室應有可靠的通訊聯系方式。 22.2 每一礦井必須建立井上下通訊系統,礦井調度室必須和井下各主要作業(yè)場所和要害部位(井底車場、絞車房、水泵房、采掘工作面和主要機電硐室等)以及主提升機房、風機房、配電室、抽放泵站等要害場所通信暢通。 23.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爆破工作由專職爆破工擔任。 23.1 礦井必須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 23.2 井下所有爆破器材必須按瓦斯等級選用取得礦用產品煤安標志的煤礦許用炸藥、電雷管、專用放炮器。 23.3 有健全的火工品領退、使用、存放和運輸制度,并有記錄可查。 23.4 爆破工作應當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并嚴格執(zhí)行放炮員、安全員、班(組)長“三人連鎖”制度和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一炮三檢”瓦斯檢查制度。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井下放炮作業(yè)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2005.8.17.10時,襄垣縣善福鄉(xiāng)石峪煤礦地面采暖房炸藥爆炸,死亡8人、30人受傷,摧毀提升、供電設施,致使井下45人被困8小時 村辦礦,5萬噸,未經縣局批準復產,擅自生產 私制炸藥中加氯酸鉀提高起爆感度,與硝酸銨易反應成氯化銨 氯化銨易升華、反應(>250度)而爆炸 氯化銨易自燃,聚熱爆炸 24.使用安全標志管理目錄內的礦用產品應有安全標志。 24.1 使用納入礦用安全標志管理范圍內的設備、材料必須取得安全標志。 24.2 2002年1月1日以前購置的無安全標志的產品,屬大型固定設備的應由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對其安全性能檢測合格,并制訂措施,確保安全運行,可以繼續(xù)使用。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4.3 為保障安全生產,確需使用非安全標志目錄內新材料時應出具國家認可的相關單位檢驗證明。 24.4 煤礦安全評價報告中必須附納入煤安標志管理的暫用設備清冊。 24.5 煤礦在用設備如有列入國家明令淘汰目錄范圍內的,必須限期更換。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文件 2006.7.20下發(fā) 安監(jiān)總規(guī)劃 [2006]146號 關于發(fā)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 2008.3.11下發(fā) 安監(jiān)總規(guī)劃 [2008] 49 號 關于發(fā)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的通知 共42類礦用產品、工藝 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 1.采用DW10斷路器的礦用隔爆型饋電開關 ;? 2.QC83-80/660、QC83-80 /660 N、QC83-120/660(380)、 QC83-225/660(380)礦用隔爆型電磁起動器(禁止用于控制40kW以上電動機); 3.煤礦用隔爆型插銷開關; 4.PB2、PB3、PB4型礦用隔爆高壓開關 ;? 5.油浸式低壓電氣設備(井下硐室外禁止使用); ? 6.BJO2、BJO3系列隔爆型三相異步電動機 ; 7.KJ1600/1220單筒纏繞式礦井提升機 ;? 8.非防爆運輸機車(除低瓦斯礦井進風主要運輸巷和采用專門措施的高瓦斯礦井進風大巷外,禁止使用); 9.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高瓦斯區(qū)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qū)域煤巷掘進工作面禁止使用); 10.ZYZ、ZY3型液壓支架 ; 11.單光源礦用安全帽燈; 12.柳條(藤條、竹條)礦用安全帽; 13.非阻燃抗靜電輸送帶 ; 14.非阻燃電纜; 15.非阻燃抗靜電風筒; 16.鋁包電纜; 17.鋁芯電纜(井下低壓電纜禁止使用); 18.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 19.導爆管、普通導爆索和火雷管; 20.高瓦斯礦井(區(qū)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進式采煤方法。 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 1.QC8、QC10、QC12系列電磁起動器(發(fā)布之日起 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觸器的礦用隔爆型電磁起動器(發(fā)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熱繼電器的礦用隔爆型電磁起動器和綜合保護裝置(發(fā)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采用DZ10系列塑殼斷路器的礦用隔爆型饋電開關(發(fā)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開關(發(fā)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GL動圈式反時限過流繼電器(發(fā)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變壓器(發(fā)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斷路器(發(fā)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絞車電控(發(fā)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質安全電話機(包括普通電話機和礦用隔爆磁石電話機和礦用隔爆磁石電話機,發(fā)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 11.非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發(fā)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單缸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發(fā)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礦井提升機(發(fā)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礦井提升機(發(fā)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礦井提升機(發(fā)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6.水阻調速的調度絞車(發(fā)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風機(發(fā)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護(800毫米以下煤層除外。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19.回采工作面金屬摩擦支柱支護(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 20.倉儲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21.巷道式采煤 (系指不能形成全風壓通風,沒有兩個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發(fā)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22.高落式采煤 (系指開采厚煤層或急傾斜煤層時,作業(yè)人員進入無支護空頂區(qū),通過挑頂或放頂人工回收頂煤的方式。發(fā)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25.礦井配備足夠數量的自救器。 25.1 礦井要配備足夠數量的自救器,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自救器的選用型號應當與礦井可能發(fā)生的災害相符合,自救器的數量按礦井入井最大人數、班次,加上管理、檢查人員配備。 25.2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配備隔離式自救器。 26.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各種圖紙。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實際情況的作業(yè)規(guī)程。 26.1 井上下對照圖 比例尺1:2000或1:5000; 以地形圖為底圖; 標明重要的地面建筑:如建筑物、民居、鐵路、公路、水系及各種管線,廢棄的井口、鉆孔、水塔、電線桿等; 標明特有的地貌:塌陷坑、積水區(qū),矸石山等; 標明井口位置和標高、井下主要開采水平的井底車場、運輸大巷,主要石門,主要上、下山,總回風巷道和采區(qū)的主要巷道; 標明井田邊界線、保安煤柱的邊界線,并注明批準文號。 26.2 采掘工程平面圖 經檢測核查,異地開采、越層越界的煤礦暫不評價,要立案查處。 根據省局2004年251號文件規(guī)定,如與國有重點煤礦井田相鄰的或有過資源糾紛的須有大礦簽定安全互保協議、由大礦出具無越層越界行為的證明。 比例尺1:1000、1:2000、1:5000,多層開采須分煤層繪制; 以煤層底板等高線圖為底圖; 標明煤層編號、井田邊界、保安煤柱邊界; 標明井筒位置、傾角、現有巷道、硐室,主要巷道注明名稱、巷道交叉、變坡以及平巷的特征點等; 標明井下所有回采工作面、掘進工作面位置、采空區(qū)位置及回采時間等; 標明煤層平均厚度、傾角,煤層露頭線、煤層變薄區(qū)、尖滅區(qū),陷落柱和巖漿巖侵入區(qū)及各種地質構造; 標明發(fā)火區(qū)、積水區(qū)、煤與瓦斯突出區(qū)等,并注明發(fā)生時間及有關情況; 與本礦井的相鄰關系。 26.3 通風系統圖 比例尺1:1000、1:2000、1:5000; 以采掘工程平面圖為底圖; 標明風流方向、測風站、風速、風量、通風設備、通風設施、防滅火、防塵、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和火區(qū)的位置與范圍。通風設施主要包括永久密閉、臨時密閉、永久風門、臨時風門、風橋、調節(jié)風窗等。通風設備包括主要通風機型號、功率及局部通風機位置、型號、功率等。 開采多煤層的礦井,必須備有礦井通風系統圖和分層通風系統圖。 26.4 井下避災路線圖 以通風系統圖為底圖; 標明發(fā)生各種災害的避災路線; 在巷道交岔口處及避災路線沿線都要設置避災路線標識; 標明各種救災倉庫、物資的存放地點; 標明礦井供水、供電、通訊等主要管線布置情況。 26.5 供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供電電源來源、電壓等級; 變壓器型號、容量、電壓等級; 高低壓開關柜、編號、型號、用途(負荷類型及功率); 電纜型號、電壓等級、截面和長度。 用電設備及電氣開關名稱、型號、功率、負荷。 26.6 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其他圖紙: 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巷道布置圖,安全監(jiān)控裝備布置圖,井上下運輸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 礦井地質地形圖和水文地質圖可委托有地勘資質的單位進行實測、繪制。 26.7采掘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 掘進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內容包括:巷道布置與用途、煤巖特征、斷面形狀與尺寸、巷道支護、掘進方式、掘進通風、災害防治與安全技術措施、勞動組織與技術經濟指標; 采煤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內容包括:工作面布置、開采范圍、采煤方法及工藝流程、頂板管理、通風管理、災害防治與安全技術措施、勞動組織與技術經濟指標。 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的范圍 (一)包括現生產礦和基建轉產的礦 (二)一個煤礦企業(yè)一個證(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礦務局、煤礦),具備一個獨立生產系統的(礦井、坑口、露天礦)一個證; (三)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申請辦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煤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四、實施安全生產許可對煤礦的要求 (一)認真學習,掌握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提高對安全生產許可的認識。 (二)對照標準認真整改。尤其是6萬噸及以上的礦井雙回路電源、兩個安全出口、三個鑒定、壁式開采、巷高、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要求,因整頓時間長要及早動手。 (三)自我評估委托評價。整改的標準就是法定取得許可的安全生產條件,整改達標后可以先對照申請書中的附表進行自我評估,自我評估符合條件的可委托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價,通過評價認為尚有欠缺的繼續(xù)整改,整改合格重新評價。 (四)準備資料申請辦證。自我評估合格,安全評價結論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煤礦可向煤礦所在地煤礦安全監(jiān)察分局、局領取申請書進行填報,按山西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下發(fā)的《煤礦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修定)》(晉煤監(jiān)辦字[2006]291號)第15、16條的規(guī)定準備相關的15項文件、圖紙、資料,待準備齊全以后可直接向山西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政務大廳提出許可申請。 五、2005年1月13日以后未取得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煤礦將不得組織生產 ?未取得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必須停止生產進行整改。 凡提供虛假情況者不予發(fā)證,一年之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只能停產整頓,由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給予警告,并處5-10萬元罰款。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煤礦,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50萬元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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