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支護基坑(槽)邊坡的最大坡度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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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的類別 | 坑壁坡度 | ||
坑緣無荷載 | 坑緣有靜荷載 | 坑緣有動荷載 | |
中密的砂土 | 1:1.00 | 1:1.25 | 1:1.50 |
中密的砂石土(充填物為砂土) | 1:0.75 | 1:1.00 | 1:1.25 |
稍濕的粉土 | 1:0.67 | 1:0.75 | 1:1.00 |
中密的碎石土(充填物為粘土) | 1:0.50 | 1:0.67 | 1:0.75 |
硬塑的粉質粘土、粘土 | 1:0.33 | 1:0.50 | 1:0.67 |
軟土(經井點降水后) | 1:1.00 | -- | 1:-- |
泥巖、白堊土、粘土夾有石塊 | 1:0.25 | 1:0.33 | 1:0.67 |
未風化頁巖 | 1:0 | 1:0.1 | 1:0.25 |
巖石 | 1:0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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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坑(槽)或管溝需設置坑壁支撐時,應根據開挖深度、土質條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等情況進行選擇和設計。支撐必須牢固可靠,確保安全施工。
10.采用鋼筋混凝土地下連續(xù)墻作坑壁支撐時,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后,方許進行挖土方。
11.基坑、管溝的直立壁和邊坡,在開挖過程和敞露期間應防止塌陷,必要時應加以保護。
在挖方邊坡上側堆土或材料以及移動施工機械時,應與挖方邊緣保持一定距離,以保證邊坡和直立壁的穩(wěn)定。當土質良好時,堆土或材料應距挖方邊緣0.8m以外,高度不宜超過L 5m。在柱基周圍、墻基或圍墻一側,不得堆土過高。
12.開挖基坑em)或管溝時,應合理確定開挖順序和分層開挖深度。當接近地下水位時,應先完成標高最低處的挖方,以便于在該處集中排水。
13.基坑(槽)、管溝回填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填土前,應清除溝槽內的積水和有機雜物;
(2)基礎或管溝的現(xiàn)澆混凝土應達到一定強度,不致因填土而受損傷時,方可回填;
(3)溝(槽)回填順序,應按基底排水方向由高至低分層進行;
(4)回填土料、每層鋪填厚度和壓實要求,應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如設計允許回填土自行沉實時,可不夯實;
(5)基坑(槽)回填應在相對兩側和四周同時進行;
(6)回填管溝時,為防止管道中心線位移或損壞管道,應用人工先在管子周圍夯實,并應從管道兩邊同時進行,直至管頂o.5m以上。在不損壞管道的情況下,方可采用機械回填和壓實;
14.在軟土地區(qū)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除應按照本節(jié)有關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前必須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地下水位應降低至基底以下0.5~1.Om后,方可開挖。降水工作應持續(xù)到回填完畢,采用明排水時可不受此限;
(2)施工機械行駛道路應填筑適當厚度的碎石,必要時應鋪設工具式路基箱(板)或梢排等;
(3)相鄰基坑(槽)和管溝開挖時,應遵循先深后淺或同時進行的施工順序,并及時作好基礎;
(4)在密集群樁上開挖基坑時,應在打樁完成后間隔一段時間,再對稱挖土,鄰近四周不得有振動作用。挖土宜分層進行,并注意基坑土體的穩(wěn)定,加強土體變形監(jiān)測,防止由于挖土過快或邊坡過陡使基坑中卸載過速、土體失穩(wěn)等原因而引起樁身上浮、傾斜、位移、斷裂等事故;
(5)基坑(槽)開挖后,應盡量減少對基土的擾動。如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留0.1一0.3m土層不挖,待作基礎時挖除;
(6)挖出的土不得堆放在邊坡頂上或建筑物(構筑物)附近,應立即轉運至規(guī)定的距離以外。
15.膨脹土地區(qū)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除按照本節(jié)有關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場地平整后至基坑(槽)、管溝開挖宜間隔一段時間,以減少基土的膨脹變形;
(2)基坑(槽)或管溝的開挖、地基與基礎的施工和回填土等應連續(xù)進行,并避免在雨天施工;
(3)開挖前應做好排水工作,防止地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廢水浸入施工場地或沖刷邊坡:
(4)開挖后,基土不得受烈日曝曬或雨水浸泡。必要時可預留一層不挖,待作基礎時挖除;
(5)采用砂地基時,應先將砂澆水至飽和后再鋪填夯實,不得采用基坑(槽)或管溝內澆水使砂沉落的施工方法;
(6)回填土料應符合設計要求。如無設計要求時,宜選用非膨脹土、弱膨脹土或摻有適當比例的石灰及其他松散材料的膨脹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