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鑒定程序
第二十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受理的鑒定申請材料進行分類、登記,確定鑒定時間和鑒定醫(yī)院(場所),出具《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組織鑒定時,從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3名以上鑒定專家依據(jù)鑒定標準和被鑒定人傷、病情況(必要時現(xiàn)場做理化檢查),填寫鑒定意見,并在鑒定意見欄簽署姓名和日期;鑒定專家提出在現(xiàn)場不能做的相關檢查,由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安排具備資格的醫(yī)療機構進行診斷,取得診斷結論,再次組織鑒定。
第二十二條 現(xiàn)場鑒定結束后,由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審核組察看專家鑒定意見,逐份對照鑒定標準進行審核,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提交鑒定專家復議,必要時組織再次鑒定。
第二十三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jù)審核后的專家鑒定意見,下達鑒定結論通知書一式4份,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用人單位、職工或直系親屬各執(zhí)1份。鑒定結論通知書應寫明用人單位、被鑒定人或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等不服該鑒定結論的權力和申請再次鑒定的途徑。鑒定結論通知書上應加蓋大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專用章。
鑒定結論一般在受理后60日內做出,特殊情況經(jīng)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可延長30日。
第二十四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工傷鑒定結論后,應及時送達給被鑒定人和所在單位。
因病、非因工負傷及委托鑒定的結論,由委托單位、被鑒定人自鑒定次日起15日后到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領取。
第二十五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工傷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六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jīng)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結束后,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將鑒定的有關資料整理、歸檔。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六章 鑒定費用
第二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的收費,按省、市物價、財政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職業(yè)病)初次勞動能力鑒定費,可與醫(yī)療費收據(jù)一并到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核銷;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委托鑒定的費用,由委托鑒定的單位繳納。
單位或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工傷鑒定結論不服,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再次鑒定高于市級等級的,其鑒定費由市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核銷;鑒定后原等級不變或降低的,其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工傷職工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鑒定后級別高于原級別的,其鑒定費由市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核銷;鑒定后原等級不變或降低的,其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用于以下項目支出:
1. 鑒定專家的勞務費和交通費;
2. 鑒定場地的租賃費;
3. 鑒定所需的表、冊、證、卡等印刷費,檔案裝訂費;
4. 有關勞動能力鑒定的宣傳、培訓、會議等業(yè)務費用;
5. 用于與鑒定有關的辦公、出差等公務開支;
6. 用于鑒定的隔離衣、簡單的醫(yī)療檢查設備等購置費;
7. 其他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 參加鑒定人員的勞務費給付范圍和標準,暫按遼寧省勞動廳《關于對從事勞動鑒定工作人員實行統(tǒng)一付酬標準的通知》(遼勞字[1995]138號)執(zhí)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被鑒定人應當按照《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所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和鑒定。無故不到造成鑒定結論無法按時限作出的,由被鑒定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fā)現(xiàn)鑒定專家、工作人員、參檢醫(yī)療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單位帶隊人員及其他相關參檢人員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均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四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參加鑒定的專家,與被鑒定人或申請鑒定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五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機構或工作人員,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或收受當事人財物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確認)所用的鑒定表,由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統(tǒng)一制作。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